双色球2013064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责令立即驶离。 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
自暂扣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仍未完成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
“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超过限速行驶的相应责任。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 二十五、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实际驾驶人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等交通管理业务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移动电话号码等信息;提供的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删去第二款。
”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删去第二款。” 十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了解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并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置。
第十八条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五十一条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民政、城管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市义工联合会等制定。
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对非法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三十七条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的,分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客运、货运、租赁等企业及其他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实际驾驶人的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提供的有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处罚。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五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应处罚款数额的二倍处罚,并按照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处罚有罚款幅度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向行驶的; (二)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三)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四)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照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五)违反规定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对非法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行驶,速度在每小时六十公里以内的,不予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的; “(二)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门前道路及内部道路的。” 五、将第九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九条、第十条受到行政处罚,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或者企业六个月有两人次以上致人伤亡交通事故且企业员工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员工受到行政处罚和交通事故负责任的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改善执法方式,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四十三条本市核发号牌的非营运小型、微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愿申报连续或者累计停驶机动车达到规定天数,可以申请获取免费路边停车时间或者其他奖励。”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责令立即驶离。机动车停驶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的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给予处罚。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二十四、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二项:“(二)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行驶,速度在每小时六十公里以内的,不予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的; “(二)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门前道路及内部道路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照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照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公告期满违法行为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罚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紧急停靠带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了解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并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第十六条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单位,其出租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加重处罚的,经营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承租人实施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不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加重处罚。
” 十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十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接受安全教育或者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应当在暂扣驾驶证期限内完成。
第七十一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全市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照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除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及其他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人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由下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 “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第四章执法程序 第五十四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 二十六、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客运、货运、租赁等企业及其他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实际驾驶人的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提供的有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四十五日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移动电话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天,但是最长不得超过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三分之二。
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其他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处五百元罚款。
“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超过限速行驶的相应责任。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照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机动车停驶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的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一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全市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除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及其他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人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由下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 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监护人加强教育和监管,并要求其监护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
交通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4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扣留机动车或者扣留、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应当当场扣车、扣证或者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或者通知驾驶人停用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系统里记录停驶、停用的状态。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况应当通过互联网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查询,并在录入系统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登记时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发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信息。”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