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赢家软件第三十五条具备制剂许可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中医师对患者开具的处方要求,将处方用药配制成相应的传统剂型。第十四条市医疗保障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时,应当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予以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与促进第三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四章中药与制剂第五章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范中医药行业管理,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五条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药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医药发展规划的草拟和组织实施;(二)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三)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健康教育的管理以及对外交流工作;(四)中医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医疗保障部门在确定诊疗收费标准时,应当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第十四条市医疗保障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时,应当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予以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承工作给予资助。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医药,是包括汉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二十四条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的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三分之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医药,是包括汉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第二十六条中医馆执业应当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二)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医诊所备案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的医院、门诊部、中医馆、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第十八条中医药行业协会可以在市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名中医师、名中药师的评选活动。
第七条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成立中医药专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重大课题调研,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建议;(二)整理、研究中医药文献资料和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发展;(三)为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管理政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第三十四条中药的采购、检测、验收、贮存保管、炮制、煎煮、制剂以及中药处方和调剂应当遵守中药处方和调剂的有关规定。
科技创新部门在核定高新科技项目时,应当对中医药科研项目和成果转化予以支持。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中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承工作给予资助。第三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应当包括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完善医疗服务网络。
第三十四条中药的采购、检测、验收、贮存保管、炮制、煎煮、制剂以及中药处方和调剂应当遵守中药处方和调剂的有关规定。科技创新部门在核定科研课题时,中医药科研课题数不少于医疗卫生科研课题总数的十分之一,中医药科研课题评审的中医药专家不少于评审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三)传统剂型,是指汤剂、丸剂、散剂、膏剂、丹剂、酒剂、茶剂、锭剂、胶剂、露剂、条剂、线剂、炙剂和曲剂等。
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第九条加强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用。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规定,中医馆的执业医师使用西药或者开展手术治疗的,由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中医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人员为主,中医药科室的负责人应当由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的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三分之二。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设开放型中药实验室,为中药新药、新剂型、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提供便利。
第六条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规定,中医馆的执业医师使用西药或者开展手术治疗的,由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第六条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中医馆执业应当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第二条在特区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十四条市医疗保障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时,应当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中医药行业协会可以在市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名中医师、名中药师的评选活动。第二条在特区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 发生灾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确定治疗方案和中药协定处方,指定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集中代煎中药,并可以调剂使用,但是应当在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和评价的政策。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持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鼓励中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申请中医药专利和申请注册商标。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者重点文化企业条件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和文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第三十二条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疗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依法规范中医医疗市场秩序。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规定,中医馆的执业医师使用西药或者开展手术治疗的,由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中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中医医疗机构处五千元罚款,对执业医师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
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市卫生健康部门具体组织,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中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处方中不得包括医疗器械、保健品或者与治疗无关的其他物品。第二十九条中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应当遵守中药处方与调剂有关规范的要求,按照诊疗常规开展诊断治疗,不得诱导或者欺骗患者购买不必要的药品或者接受不必要的诊疗服务。
第六条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扶持中医药传统产业的发展。
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市卫生健康部门具体组织,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诊疗方面的优势,开展预防、保健服务。
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由名优中医师、名优中药师、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和卫生健康部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等组成,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 发生灾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确定治疗方案和中药协定处方,指定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集中代煎中药,并可以调剂使用,但是应当在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区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资助补偿机制,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资助补偿办法。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扶持中医药传统产业的发展。每年10月22日为中医药宣传日。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扶持中医药传统产业的发展。第二十六条中医馆执业应当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处方中不得包括医疗器械、保健品或者与治疗无关的其他物品。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医基本医疗、教学、科研以及中医药科普工作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规定,中医馆的执业医师使用西药或者开展手术治疗的,由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中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中医医疗机构处五千元罚款,对执业医师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
第四十四条发展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应用、推广具有知识产权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产品。第九条加强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医馆使用西药或者开展手术治疗的,由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两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二)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医诊所备案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的医院、门诊部、中医馆、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科技创新部门在核定科研课题时,中医药科研课题数不少于医疗卫生科研课题总数的十分之一,中医药科研课题评审的中医药专家不少于评审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承工作给予资助。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设开放型中药实验室,为中药新药、新剂型、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