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性图库登记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内容。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信息工程建设、信息资源管理、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及国际互联网域名登记管理等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信息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行业垄断。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信息产业发展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人才供求预测,引导人才的有序流动,促进人才的合理配置。第二十一条出租或者转让人才应当依法保障被出租或者被转让人才在工作条件、待遇、社会保险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章信息化建设规划第六条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拟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人才的招聘、应聘、租赁、转让、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侵入公共信息网络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停止其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人事代理业务:(一)人事档案管理;(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评审申报;(三)文凭、职称资格等证书的验证;(四)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五)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六)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人才租赁,是指人才与其所属单位劳动关系不发生变更,所属单位将人才外派至人才承租单位工作,人才承租单位支付人才租赁费的行为。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人才的招聘、应聘、租赁、转让、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第五章高级人才寻聘服务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寻聘高级人才的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一条市、区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取得并可以公开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互联互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传播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的,由公安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人事代理业务:(一)人事档案管理;(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评审申报;(三)文凭、职称资格等证书的验证;(四)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五)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六)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人才的招聘、应聘、租赁、转让、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人才供求预测,引导人才的有序流动,促进人才的合理配置。
前款所称公共信息网络,是指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网络、卫星通信网络、无线通信网络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通信网络和计算机网络。第十条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转发、公布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
第十四条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软件开发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第四章信息资源第二十条市、区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和办公自动化。
应当报国家批准的,待国家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人才离职应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与所属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人才的招聘、应聘、租赁、转让、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第十五条人才应聘时,应当如实反映本人信息,提供真实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被聘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第五条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吊销执业许可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损害应聘人才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而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第二章人才招聘与应聘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招聘人才的权利。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人才的招聘、应聘、租赁、转让、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人才转让协议应当载明被转让人才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新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人才转让费的支付等内容。
确需收费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成本费。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人才市场进行管理与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信息产业第十条本条例所称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有关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当通过公共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对人才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信息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行业垄断。第十四条人才离职应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与所属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年度报告包括登记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第十四条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软件开发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四十六条应聘人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没收其虚假证件和材料。
有关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当通过公共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人才的招聘、应聘、租赁、转让、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高级人才寻聘服务应当保护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为高级人才的求职意愿保密。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十四条人才离职应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与所属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不得擅自侵入公共信息网络系统,妨害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人才租赁,是指人才与其所属单位劳动关系不发生变更,所属单位将人才外派至人才承租单位工作,人才承租单位支付人才租赁费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对于安全保障的检查和监督。第三十条禁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应聘信息;(二)以欺诈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在合同之外进行虚假承诺;(三)与用人单位串通欺诈应聘人才;(四)以自己或者用人单位名义,向应聘人才收取中介服务费外的其他费用;(五)未经应聘人才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或者信息;(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人才租赁协议应当载明被出租人才的租赁期限、工作任务以及人才租赁费的支付等内容。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二)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三)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人才市场进行管理与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际互联网本地用户的域名登记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服务业的规范管理,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用户的利益。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在人才市场活动中,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八条市各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专项规划和区信息化规划,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人才的招聘、应聘、租赁、转让、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用人单位招聘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得擅自离职应聘的人才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信息产业发展,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息化普及教育与宣传,提高全民信息化意识。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信息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行业垄断。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对信息产业进行投资。
第三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信息工程建设、信息资源管理、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及国际互联网域名登记管理等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特区内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建设信息网络及信息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均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对人才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